(2013)海民一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林家华与被告盛相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家华,盛相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一初字第1719号原告:林家华,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候建勇,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相华,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家华与被告盛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家华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9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陈春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卢健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