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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一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林家华与被告盛相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家华,盛相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一初字第1719号原告:林家华,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候建勇,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相华,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家华与被告盛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家华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9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陈春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卢健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