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鼓执申字第14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蔡英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英珠,福州榕航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鼓执申字第1445-1号申请执行人蔡英珠,女,汉族,1945年9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福州榕航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耀先,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蔡英珠与被执行人福州榕航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的(2009)鼓民初字第253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福州榕航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英珠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1、房产登记备案;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以支付其应付的违约金;3、被执行人福州榕航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9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福州榕航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按本院(2009)鼓民初字第253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办理房产登记备案,但因房产登记备案条件尚未成熟,暂无法执行。对违约金部分的执行,本院报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市中心支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福州榕航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开立账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上述开户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州榕航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供执行的存款;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州榕航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产登记;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州榕航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车辆登记。2012年10月2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2012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房产备案登记条件暂不具备为由,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年8月18日作出的(2009)鼓民初字第253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房产登记备案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祖泰执行员 吴明烽执行员 刘备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记员 任建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