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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8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王彦云与李小峰、杜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云,李小峰,杜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850-1号申请执行人王彦云,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李小峰,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杜红霞,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本院在执行王彦云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4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小峰、杜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王彦云与被执行人李小峰、杜红霞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二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2日前给付20万元,于2014年1月20日前给付30万元,于2014年3月20日前给付30万元,于2014年4月20日前给付20万元及100万元本金的利息。申请人王彦云自愿承担诉讼费7980元,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24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