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8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王彦云与李小峰、杜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云,李小峰,杜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850-1号申请执行人王彦云,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李小峰,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杜红霞,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本院在执行王彦云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4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小峰、杜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王彦云与被执行人李小峰、杜红霞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二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2日前给付20万元,于2014年1月20日前给付30万元,于2014年3月20日前给付30万元,于2014年4月20日前给付20万元及100万元本金的利息。申请人王彦云自愿承担诉讼费7980元,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24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