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李世林与雷艺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林,雷艺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1号原告李世林,男。被告雷艺,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林诉被告雷艺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李世林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世林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永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宇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