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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李世林与雷艺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林,雷艺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1号原告李世林,男。被告雷艺,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林诉被告雷艺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李世林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世林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永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宇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