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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尾中法立民申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徐某1、徐某2遗嘱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某1;徐某2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十三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尾中法立民申字第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某1,男,汉族,1960年5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2,女,汉族,1966年8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申请再审人徐某1因与被申请人徐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本院交办此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某1申请再审称:一、梅泰街6号房属家庭共同共有。该房由父亲徐明灯(出资2万元)、被申请人徐某2(出资2万元)、申请再审人徐某1(出资8000元)共同出资购买。二、遗嘱无效。被申请人徐某2有故意伤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伤害其他继承人,以及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无效。三、不管遗嘱的真实性如何,遗嘱人许桂兰仍在世,遗嘱不能生效。申请再审人徐某1请求依法撤销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对本案提起再审,驳回被申请人原审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梅泰街6号房的权属问题。本案涉及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为徐明灯、徐某2。依物权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房地产属徐明灯、许桂兰、徐某2共有。申请再审人徐某1提出在购买该房产时出资8000元,故房产应属家庭共同所有,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无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采纳。二、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申请再审人徐某1提出:徐某2有故意伤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伤害其他继承人,以及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故遗嘱无效,该申诉理由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充分,不予采信。理由为:首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人徐某1在引用法律条文时存在错误,将法律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写成“故意伤害被继承人”,将“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写成“为争夺遗产而伤害其他继承人”。其次,上述几种行为属于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而不是遗嘱丧失效力的情形,与遗嘱的效力无关。申请再审人错误理解法律条文,也没有证据证明徐某2存在以上行为。故此,对申请再审人徐某1提出的遗嘱无效的申诉理由不予采纳。三、许桂兰在世,遗嘱是否生效以及许桂兰是否撤销或变更生效遗嘱的问题。申请再审人认为“母亲许桂兰在世,共同遗嘱不能生效”,同时,又认为“许桂兰作为遗嘱继承人,无权撤销、变更共同遗嘱中已生效部分”。在遗嘱是否生效这个问题上,申请再审人的意见前后矛盾。首先,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徐明灯已逝世,其处分个人财产的遗嘱从其逝世时开始生效。许桂兰在世并不能违背徐明灯生前的意愿,不能影响徐明灯生前处分个人财产的遗嘱发生效力。申请再审人认为“许桂兰仍在世,徐明灯的遗嘱不能生效”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本案中,徐明灯已将其所占份额通过遗嘱指定给徐某2,由于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许桂兰并不能参与继承徐明灯的个人财产。而许桂兰将自己所有的25%份额赠予徐某2,属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并不属于申请再审人所称的“撤销或变更共同遗嘱中已生效部分”。许桂兰作为遗嘱人时,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许桂兰仍然在世,有权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任何人不得干涉。综上,本院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徐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立案再审条件,依法裁定如下:驳回徐某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廖永杰审 判 员  陈小惠代理审判员  谢观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周映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