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蛟民二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王斌与王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王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二初字第479号原告王斌。被告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与被告王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斌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8.00元,减半收取599.00元,由原告王斌负担。审 判 长 张 岩人民陪审员 查淑娟人民陪审员 时洪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书 记 员 徐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