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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二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王斌与王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王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二初字第479号原告王斌。被告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与被告王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斌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8.00元,减半收取599.00元,由原告王斌负担。审 判 长  张 岩人民陪审员  查淑娟人民陪审员  时洪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书 记 员  徐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