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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民初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民初字第267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徐兴涛,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开庭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苏建斌审判员  王恩厂人民部审员邹金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世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