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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海泉与王成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泉,王成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464号原告:张海泉,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肥东县。现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杨苏,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志,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沈锋,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泉诉被告王成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毕梅宝审 判 员  钟成胜人民陪审员  梁 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陈 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