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会英与被告刘志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英,刘志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535号原告王会英。委托代理人裴凤燕。被告刘志德。委托代理人李桂彬,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英与被告刘志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会英负担。审 判 长 范华安审 判 员 代丽荣人民陪审员 裴梓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丽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