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厦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磊若软件公司(Rhino Software,Inc.)与厦门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厦门壹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厦民初字第780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委托代理人陈彩云,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明,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厦门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厦门市枋湖路二手车交易市场。法定代表人陈东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贞贞、李飞,该公司职员。被告厦门壹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9号1501单元。法定代表人杨友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与被告厦门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厦门壹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对被告厦门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厦门壹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一帆代理审判员 谢爱芳人民陪审员 陈 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薛 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