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02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闫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2372号原告陈XX,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魏县XXXXX人。诉讼代理人刘XX,河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XX,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魏县XXXXXX村人。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本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经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雪娟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三书记员 史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