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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张湾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王萍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张湾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王萍。被执行人邓阮朝。本院在执行王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阮朝人生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阮朝已主动履行了432元的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韵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