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张湾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王萍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张湾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王萍。被执行人邓阮朝。本院在执行王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阮朝人生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阮朝已主动履行了432元的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韵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