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1075号原告陈某,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龚升军,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段某,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宋 琪二0一三年十二月是十七日书记员 饶晓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