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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二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唐玉生与宁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二初字第939号原告唐玉生。委托代理人文启辉,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强。委托代理人廖原、钱顺武,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玉生与被告宁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玉生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玉生撤回对被告宁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唐玉生承担。审判员  唐东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农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