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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民初字第29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2013)芙民初字第2965号蒋玉琴诉黄春玲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玉琴,黄春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拟稿:份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芙民初字第2965号原告蒋玉琴被告黄春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玉琴与被告黄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玉琴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蒋玉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玉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145元,由原告蒋玉琴负担。审 判 长  向 明人民陪审员  王桂枝人民陪审员  余桃广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书 记 员  陈 静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