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申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秀文与被申请人孙凤鸣、原审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秀文,孙凤鸣,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申字第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秀文,女,1968年8月11日生,汉族,现住迁西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凤鸣,女,1965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迁西县。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2月9日生,汉族,现于冀东监狱服刑。再审申请人李秀文因与被申请人孙凤鸣、原审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3)唐民三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秀文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孙凤鸣与李某某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本案所涉款项不能按李某某与李秀文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对该案立案再审。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款项的性质已经公安机关认定为民事纠纷,原审判决结合还款计划等证据,认定诉争款项为借款,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债务发生在申请人与李某某婚姻存续期间,申请人及李某某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此笔款项确用于李某某个人支出或确未用于双方购置房产等家庭共同生活,故原审法院判决李某某与李秀文共同偿还该借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李秀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秀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康永杰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