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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垫法民初字第02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垫法民初字第02355号原告谭某某,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述距,重庆市垫江县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甲,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谭某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亚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周、卢红会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述距、被告黄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3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5年9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后生育长女黄某乙,后生育长子黄某丙(均系未成年人)。结婚后,被告不务正业,长期赌博,不尽家庭责任,2003年我向法院起诉离婚判决不予准许后,于2008年7月22日我与被告到垫江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2010年7月20日再次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再次结婚后,被告不知悔改,继续参与赌博,不履行家庭责任,不尽小孩抚养义务,夫妻感情破裂,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黄某甲辩称,恋爱、结婚、生育子女情况以及原告曾起诉离婚属实。我对家庭尽了抚养义务,也照顾了小孩,且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5年9月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黄某乙,后生育一子黄某丙。2003年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予准许。2008年7月22日,原告与被告到垫江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2010年7月20日,原告再次与被告登记结婚。现原告以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不尽家庭义务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也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人口登记单、村委证明、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虽然起诉称被告黄某甲经常参与赌博,不尽家庭责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黄某甲亦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谭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亚林人民陪审员  杨 周人民陪审员  卢红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月五日书 记 员  鄢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