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四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军与和静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和静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四初字第370号原告李军,男。被告和静波,男。原告李军诉被告和静波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免交)。审判员 皮晓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