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8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曹永与乔飞雄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永,乔飞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898-1号申请执行人曹永,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子洲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乔飞雄,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曹永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76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乔飞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乔飞雄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曹永与被执行人乔飞雄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乔飞雄分期分批给付申请执行人曹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88万元,被执行人乔飞雄承担诉讼费1570及执行费18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7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