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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枝江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小华,张爱连,张必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枝江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28号。组织机构代码:05541007-4。法定代表人覃彦,董事长。被执行人吕小华,无业。被执行人张爱连,无业。被执行人张必勇,经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2)鄂枝江民初字第020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23461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熊春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