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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港执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德明、付玉鲜与李仁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明,付玉鲜,李仁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滨港执字第1612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明申请执行人付玉鲜被执行人李仁东本院在执行王德明、付玉鲜与李仁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依法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仁东名下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滨港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英杰审 判 员  张洪春代理审判员  顾孟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秀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