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隆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曹艳辉与金云国、曹玉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艳晖,金云国,曹玉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曹艳晖,住隆化县。被告金云国,出生年月日及民族不详。被告曹玉权,出生年月日及民族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艳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德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