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曹艳辉与金云国、曹玉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艳晖,金云国,曹玉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曹艳晖,住隆化县。被告金云国,出生年月日及民族不详。被告曹玉权,出生年月日及民族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艳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德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