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2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富嘉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新加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富嘉园置业有限公司,沈阳新加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2323号原告沈阳富嘉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代码证号79846258-8。法定代表人苏长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沈阳新加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代码证号78871432-3。法定代表人徐慧茹,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沈阳富嘉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新加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被告向原告返还沈北新区沈北路厂房,将该厂房完好交给原告;2、向原告缴纳占用厂房费用1227864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审理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沈阳新加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明确的身份及住址,致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沈阳新加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准确的身份及住址,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未能合法送达且原告拒绝申请公告送达。故应当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富嘉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5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欣代理审判员 马腾飞人民陪审员 杨 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党荣鑫送达日期:年月日送达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