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后民初字第28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8-12-28
案件名称
韩京哲与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京哲;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后民初字第2895-1号 原告韩京哲,女,蒙古族,1982年9月5日出生,职工,现住通辽市。 委托代理人孙磊,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建中,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 本院受理原告韩京哲诉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而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北京海淀区,故应由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地面施工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是因为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是侵权行为所在地人民法院,原告选择在本院起诉,因此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肖志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