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潼民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原告成早阳与被告李斌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申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早阳,李斌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潼民初字第00259号原告成早阳,女,1992年4月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潼关县太要镇老虎城村**组,农民。被告李斌,男,1989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潼关县太要镇老虎城村**组,农民。原告成早阳与被告李斌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早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斌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早阳诉称,她与被告于2010年4月10日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2010年8月14日,生子李一泽。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被告未创造任何共同财产,原告只能在父母服装店打工维持生活。原告已没有信心与被告共同生活,故要求法院判令儿子李一泽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双方同居期间个人物品归个人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斌辩称,他和原告没有什么事情,就是他在原告家和原告妹子吵了几句。2011年11月,原告在太要开办服装店借他母亲6000元,一直由原告经营,他在外面还有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4月10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双方同居生活,2010年8月14日,生一子取名李一泽。现由被告李斌抚养。以上事实有村委会证明、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按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非婚生子李泽一一直随被告生活,改变环境将不利于子女的成长,为了孩子生活、学习及健康成长,孩子由被告抚养较妥,原告承担抚养费。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个人陪嫁物品,全部归被告所有的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提出原告因开办服装店借其母6000元,且其在外面还有外债,但原告只承认向被告母亲借款5000元的事实,并自愿偿还,因双方对具体借款数额有争议,且被告又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只确认原告向被告母亲借款5000元这一事实。由于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查实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暂不处理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问题,若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未分割,被告可与原告协商处理或另行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李一泽由被告李斌抚养,原告成早阳每月承担抚养费200元;二、原告陪嫁物品归被告李斌所有;三、原告成早阳下欠被告李斌母亲5000元由原告成早阳偿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小牛代理审判员 吴 微人民陪审员 梁丙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