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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营林与被执行人吕军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营林,吕军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郭营林,男,1971年12月6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被执行人吕军川,男,1969年4月13日,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铜川市耀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营林与被执行人吕军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吕军川支付申请执行人郭营林赔偿款47000元,受理费487.5元和保全费490元由申请人郭营林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军川下落不明,经多方查找无音讯,申请执行人郭营林于2013年12月1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2013)耀执字第000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张彦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