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段X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段X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643号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X夫,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林X兰,女,该局职员。委托代理人欧阳X佳,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荔湾区分局直管公房受委托单位广州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段X文,女,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观贤坊*号地下*号房。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诉被告段X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谭碧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林X兰、欧阳X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X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南路39、39之1号602房是原告经租的直管房。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4月7日签订《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住宅)》,约定:原告将上述房屋出租给被告作住宅使用,使用面积25.47平方米,租期从2008年7月1日至2012年2月28日,其中2009年6月1日至2012年2月28日的月租金为416.1元;被告同意并确认签订本合同后,本人或配偶获得了自有产权房屋的,保证在获得自有产权房屋之日起三个月内解除本合同并将房屋交回给原告。该合同附件被告家属名单内记载被告丈夫为董瑞田。租期届满后,原告与被告没有再签订租赁合同,被告一直没有将房屋交回给原告,原告收取被告租金至2013年11月。另查,根据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查册表显示,白云区广园西路王圣堂后街130号B座502房登记在被告名下,交易日期为2005年11月16日;白云区南航新村路南航东街16号1308房登记在被告及董瑞田名下,登记日期为2009年4月14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住宅)》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合同期限届满后,原告继续收取被告租金,被告继续使用涉案房屋,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本人或配偶获得了自有产权房屋的,保证在获得自有产权房屋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房屋交回给原告。经查现被告名下有两处自有产权房屋,且交易或登记时间均超过三个月,故原告要求被告搬迁并交还房屋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段X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被告段X文(含同住人员)迁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南路39、39之1号602房,将房屋腾空退回给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段X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谭碧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林颖雅卢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