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王明信与李伟、中国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平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信,李伟,中国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平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293号原告王明信。委托代理人李勇,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伟。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平昌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康。原告王明信诉被告李伟、中国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平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信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李伟、中国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平昌支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明信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明信承担。审判员 胡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沈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