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邗双商初字第0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扬支行与吴萌,陈玉祥,周碧松,李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扬州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扬支行,吴x,周xx,陈xx,李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双商初字第0589号原告江苏扬州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扬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扬子江北路xxxxxxx。负责人万xx,行长。委托代理人王x、沈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x,女,1983年11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xxxxxx。被告周xx,男,1975年8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xxxxxxxxxx。被告陈xx,男,1975年2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xxxxxxxxxx。被告李x,男,1981年10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汉族,住扬州市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扬州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扬支行与被告吴x、周xx、陈玉祥、李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扬州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扬支行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扬州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扬支行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扬州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扬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0元,依法减半收取1555元,由原告江苏扬州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扬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熊娟代理审判员 王禹人民陪审员 沈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