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一初字第01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刘峰与杨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1456号原告:刘峰,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保安,住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胡宏梅,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顺祥,男,出生年月不详,教师,住滁州市南谯区。原告刘峰诉被告杨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员 XX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崔孝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