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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一初字第01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刘峰与杨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1456号原告:刘峰,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保安,住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胡宏梅,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顺祥,男,出生年月不详,教师,住滁州市南谯区。原告刘峰诉被告杨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员  XX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崔孝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