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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樊宝春与刘治平、杜红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宝春,刘治平,杜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1045号申请执行人樊宝春,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治平,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被执行人杜红梅,女,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本院在执行樊宝春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85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治平、杜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樊宝春申请执行刘治平、杜红梅民间借贷(2013)神法执字第01044号案件也已立案执行,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两案合并执行并自行达成了以物抵债的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二被执行人承担两案执行费共计422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8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