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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民初字第2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高春海与高艳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海,高艳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2957号原告高春海,农民,肥乡县肥乡镇高庄村。。被告高艳波,农民,肥乡县天台山镇天台山村。本院受理原告高春海诉被告高艳波特殊类型纠纷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振祥申请对被告王振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春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春海对被告高艳波撤回起诉。审判长  王学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樊晓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