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100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杨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30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曹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曹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白壁支行存款500元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程秀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