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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100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杨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30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曹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曹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白壁支行存款500元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程秀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