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刘因与被上诉人徐美然抚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刘,徐美然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71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刘,男,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大庙乡因庄村**组,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1********。委托代理人:刘宝月,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60********,系王刘之父。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徐美然,女,199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大庙乡大庙村*组,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5********。委托代理人:徐良瑞,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64********,系徐美然之父。上诉人王刘因与被上诉人徐美然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8日作出的(2013)灵民一初字第00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许劲松,杨俊举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宝月,被上诉人徐美然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良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且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一初字第008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丁 伟代理审判员 许劲松代理审判员 杨俊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