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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法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刘先宝与李柱、黄娟娟、刘宝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先宝,李柱,黄娟娟,刘宝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法保字第18号申请人刘先宝被申请人李柱被申请人黄娟娟被申请人刘宝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先宝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万元或其他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邴苌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书记员  程凤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