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张卓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卓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37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卓文,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3年7月12日被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唐小平,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2013)第1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卓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卓文及其辩护人唐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2日3时许,被告人张卓文醉酒后驾驶本田小轿车(车牌号:粤A×××××)沿本市海珠区阅江中路由西往东行驶至磨碟沙隧道西往东出口路段时,未能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碾压因醉酒横卧于机动车道的被害人李某,致被害人李某当场因胸腹腔多脏器破裂死亡。后被告人张卓文驾车逃离现场并于同日4时许被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张卓文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富城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卓文的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李某的家属丧葬费人民币28200.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卓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甲、刘某、王某、张某乙、张某丙、褚某、林某的证言及林某的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出具的交通警情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死亡医学证明书、酒精含量结果单、被告人、被害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违法信息清单、视频监控录像观看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肇事车辆放行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被告人张卓文的病历、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穗公交(海珠)法尸鉴字(2013)第024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速)、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3)物鉴字第855号鉴定意见书、南方医大司鉴中心(2013)毒检字第1836号、1880号鉴定检验报告书、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穗华价估(海)(2013)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被告人张卓文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卓文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卓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在被害人李某步入隧道至被告人张卓文驾车驶入隧道期间有其他车辆进入,存在被害人在遭受被告人驾驶的车辆碾压前已经其他车辆碾压的可能性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褚某的证言证实其亲眼见到被害人步入磨碟沙隧道并躺在隧道西往东方向出口往南数第一条机动车道上后立即通知其同事张某丙进入查看,其则在隧道出口斜坡的坡顶处等候,然后在很响的“砰”声后被告人驾驶的车辆从隧道西往东方向机动车道上由西往东驶出的事实;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接到通知称有人走进磨碟沙隧道后立即进入隧道查看,后亲眼见到被告人驾驶的车辆快速驶入隧道并从被害人身上碾压过去的事实,上述两名证人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驾驶的车辆在隧道内有碰撞、碾压被害人且均未提到被害人被其他车辆碾压的情况;结合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可知被害人背部右侧只有一道机动车轮胎花纹样的挫伤,因此可排除其他车辆碾压的可能,据此确定被告人张卓文就是肇事司机,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惟被告人张卓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张卓文的家属已代其部分赔偿被害人的家属,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张卓文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卓文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之间判处刑罚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卓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兰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人民陪审员 曾燕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张慧超周颖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