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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枝江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贺必法、杨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必法,杨丽,藤永和,杨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枝江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法定代表人覃彦,董事长。被执行人贺必法,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杨丽(系贺必法之妻),职员。被执行人藤永和,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杨萍,职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11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640302.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