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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赤法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梁庆华犯贪污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七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湛赤法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女,1947年4月4日生,汉族。因本案于2012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2年8月9日依法逮捕,于2013年7月16日取保候审。辩护人梁某,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湛赤检刑诉(20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日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梁某,证人黎相富、宋某某、白某某、陈某某、梁佩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盛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盛乐公司)在中国无工商注册登记,其所销售的“盛乐原始股”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会员通过登录虚假盛乐公司网页“cn.shengle.cn”注册会员帐号申请入会,会员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一星级至四星级,会费为500美元、1000美元、2000美元、4000美元,美元换算人民币汇率为1:7,会员注册会员帐号后,所缴纳现金以虚拟电子币形式显示在盛乐公司网页并用于股票交易(1美元换算为1个电子币)。盛乐公司会员发展采用双轨制,即按盛乐公司规定,每个会员作为一个原点,每个原点只能发展两条线(左区、右区),然后以金字塔的形式不断复制下线。其中规定上线介绍发展下线,其直接上线获得所推荐下线会员缴纳会费的40%-50%的推荐奖,见点奖和所谓的公司股票赠送等奖励,鼓励会员拉人头、建网点,以额外的报单提成(3%)作奖励。报单人收取下线会员缴纳现金会费后,为会员注册盛乐公司会员编号,并将现金会费汇入盛乐公司的帐户上,该帐户系私人帐户,户名是陆某某,帐户为6228430120048******7。2011年9月份,被告人梁某某任某某(另案处理),被任某某发展为盛乐公司会员,注册会员帐号(网名大富贵),并发展梁某某为报单员。同年10月,梁某某发展被告人劳某某作为下线。梁某某和劳某某受任某某指使寻租办公室作为发展盛乐公司会员网点,后租用湛江市赤坎购书中心315、316房成立“盛乐工作室”为网点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其中盛乐工作室的日常办公支出(公费)按会员提取现金的1/7收取。至案发时止,梁某某伙同劳某某共收取会员公费一万多元用于盛乐公司的日常办公支出。盛乐公司下线会员均以退休或低收入老年人群为主。梁某某和劳某某发展下线主要通过社会关系(群众)相互之间口头、电话进行宣传和通过“盛乐工作室”登录虚假盛乐公司网页播放盛乐公司“拼接宣传视频”和公告等宣传方式,向群众虚构盛乐公司即将上市的信息,推销和销售“盛乐公司原始股票”,以传销的手段积极发展下线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梁某某共有两个注册会员编号,分别是cn87666,网名是美好明天和cn87123,网名是大富贵(三级会员);劳某某也有两个注册会员编号,分别是cn89077,网名是大树(三级会员)和cn88966,网名是甘霖。梁某某和劳某某成立“盛乐工作室”后,两人共发展下线68人,梁某某发展下线会员46人,劳某某发展下线会员22人。梁某某和劳某某非法发展下线注册盛乐公司会员帐号160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69000元人民币(其中劳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0万元)。梁某某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获利112411.95元人民币并全部转换为盛乐公司电子币为他人注册会员非法使用。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查询资料、辩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证明材料、视频资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为获取盛乐公司的高奖励,在任某某的指使下,采取以购买盛乐公司的原始股票名义积极发展下线会员的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6万元以及实际获利数额不属实,我记得吸收存款只有30多万元,实际获利拿到手的只有1千多元。辩护人梁某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69000元没有理据。首先,根据有关证据证明,盛乐公司在节假日及指定日期销售股票有优惠,成为一级会员可赠送500股,成为二级会员可获赠2000股,成为三级会员可获赠5000股,成为四级会员可获赠10000股。因此,系统中记载的股票价值远超实际支付货币;其次,梁某某、劳某某发展的下线系朋友、同事等相熟关系,他们对绝大部分下线缴纳金额的40%-50%的推荐奖予以减免,因此,大部分下线在系统中记载的股票价值远大于其实际支付的货币;第三,梁某某收到下线的款全部按任某某的要求转到指定的帐户,其所获得3%的报单费由任某某以电子币的形式支付到其帐户,其本人没有私自占有或使用下线的货币。因此,关于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应按梁某某转汇给任某某指定银行帐户的总金额认定。另外,出庭的证人也证明他们为免受更大损失在公安调查阶段虚报扩大实际支付金额的情况。2、公诉机关指控梁某某获利112411.95元没有理据。梁某某获利112411.95元是从公司帐户中统计出来的,以虚拟电子币形式存在,其本身不具合法性也不能在现实中真实体现,依法不应作为获利的依据。3、梁某某是初犯、偶犯且年满66周岁,依法应当减少基准刑50%以下,自愿认罪,依法可减少基准刑10%以下,并且还有部分被害人谅解了梁某某等情节。综上,请依法对梁某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盛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盛乐公司)在中国无工商注册登记,盛乐公司销售的“盛乐原始股”也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购买该公司原始股首先要通过登录虚假盛乐公司网页“cn.shengle.cn”申请注册帐号,交会员费成为会员。会员分为四个等级(一星至四星),会费分别为500美元、1000美元、2000美元、4000美元,美元换算人民币汇率为1:7,会员注册帐号后,所缴纳现金以虚拟电子币(1美元为1个电子币)的形式在网上进行股票交易及结算。盛乐公司发展会员采用双轨制,每个会员作为一个原点,每个原点只能发展两条线(左区、右区),然后以金字塔形式复制下线。上线发展下线,可获得推荐奖(会费40%-50%)、见点奖、赠送股票等奖励,报单人可获得3%提成奖。报单人收取会费后为会员注册,并将现金汇入盛乐公司指定帐户(户名陆某某,帐号6228430120048******7)。2011年9月份,被告人梁某某被任某某(另案处理)发展为湛江地区盛乐公司会员以及报单员。同年10月,梁某某发展劳某某为下线。梁某某、劳某某两人受任某某指使,租用了湛江市赤坎购书中心315、316室成立“盛乐工作室”作为销售“盛乐原始股”网点,积极发展下线会员,盛乐工作室的日常办公费用按会员提取现金的1/7收取。梁某某和劳某某发展下线主要以退休或低收入老年人群为主,通过口头、电话、“盛乐工作室”播放宣传视频及公告等方式进行宣传,虚构盛乐公司即将上市的信息推销原始股票,以传销手段积极发展下线。梁某某共有两个注册会员编号,分别是cn87666(网名:美好明天)和cn87123(网名:大富贵、三级会员)。梁某某共发展下线68人(包括下线劳某某发展的会员),注册会员帐号160个,涉案金额186.9万元人民币,在网上共获利112411.95元人民币(全部转换为电子币为他人注册会员使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梁某某发展的部分下线会员对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明:(一)书证:1、关于查处盛乐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通知。证明: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指示湛江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本案。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2年4月19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根据省厅经侦局下发关于查处盛乐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通知,对梁某某、劳某某涉嫌犯罪立案登记,并于同年5月10日立案侦查。3、到案经过。证明:公安机于2012年7月17日下午4时在湛江市第一中学女生宿舍抓获梁某某。4、人口信息资料。证明:梁某某1947年4月4日出生。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2年6月21日依法进行搜查,扣押了如下物品:①在湛江市赤坎购书中心315、316房扣押劳雄持有的一台电脑和及记帐本两本;②在居士林扣押陈某持有的一台电脑;③在霞山区民有路12号八栋甲楼205房扣押包尹持有的一台电脑。6、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情况。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盛乐投资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证明:中国证监会未核准盛乐公司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及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8、证明1份。证明:经工商业务系统检索,没有盛乐公司的登记资料。9、《湛江地区涉案盛乐公司会员名单》。证明:盛乐公司在湛江发展会员的编号和人员。其中经梁某某签名确认属其发展的会员有28人。10、梁某某对盛乐投资公司网页图片的辩认。证明:梁某某签名确认图片的内容和盛乐投资公司网页图片一致;经梁某某签名确认左区单数,是指大富豪下线单数554人,每单人民币是3500元。右区人数171,是指大富贵下线人数是171人;经梁某某签名确认左区单数,是指其大富贵帐号下线共有95人,右区人数65人,是指劳某某的大树帐号下线共有65人。该盛乐公司网页图片中,左区单数334人,是指其大富贵帐号所报的单数,右区单数200,是指其劳某某的大树帐号所报的单数,每单人民币是3500元。共1869000元;经梁某某签名确认七页的盛乐投资公司网页图片,是大富贵帐号下线的会员信息资料;该电脑是任某某送给盛乐工作室的,用于向群众宣传盛乐投资公司和报单时使用的;该盛乐投资会员须知是任某某在电话中告诉她后拿去制作的;经梁某某签名确认九页盛乐投资公司会员电子币转账的部分记录,记载着梁某某是向任某某购买电子币的部分情况。11、劳某某对盛乐公司网页图片的辩认1份。证明:经劳某某签名确认九页图片的4、5、6页是他的帐号里的股票交易记录;经劳某某签名确认图片的大树帐号会员信息,其中右区人数65是指他的下线有65人,包括下线的下线,右区单数是指所报单时,每单人民币是3500元。单数200,是指其下线总共向盛乐投资公司缴纳会员70万元,用于购买公司的股票;经劳某某签名确认对自己的记录本的辩认,内容是其在盛乐公司开展业务的情况记录。12、证明及谅解书。证明:梁某某的行为得到有关下线会员的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同案人)的供述1、梁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盛乐公司在湛江的负责人是任某某,我和劳某某经任某某指点在赤坎购书中心315、316房成立“盛乐工作室”,负责在赤坎发展下线和为会员注册报单。我是林丽珍介绍加入盛乐公司。当时林丽珍说盛乐公司的原始股将在2012年9月份进行封闭,准备上市,上市后原始股将升值到16.2美金一股,当时股价是0.2美金一股。然后,林丽珍就带我认识任某某,由任某某发展我成盛乐公司会员。当时任某某对我们说,会员结构分为A区和B区,会员等级分为四级,按缴纳会费的金额分为500美金一级会员,1000美金二级会员,2000美金三级会员,4000美金四级会员,等级越高,会员的收益越高,主要体现在下线会员加入时的见点奖(0.6%或3%),和本人介绍他人入会时的推荐奖(15%或40%或50%),这些发展会员的奖励首先都是以盛乐公司的电子币形式发放到会员帐号里。个人发展的下线会员越多,个人得到的收益也越高。在成立“盛乐工作室”前,我找到下线后,我就约齐了想加入盛乐公司的下线到任某某房间,由任某某亲自打开电脑播放盛乐公司宣传视频投影和讲解盛乐公司网页及盛乐原始股的具体情况,还有个人发展下线的回报等。主要是通过网络媒体进行宣传。成立“盛乐工作室”后,主要在“盛乐工作室”的电脑上向群众推广和宣传。盛乐公司的帐号是一个名叫陆志诚的私人帐号,我们曾向任某某提出过质疑,但任某某说盛乐公司及其原始股是真实的,现在使用的陆志诚的私人帐号主要是公司还在筹备中,等公司成立后,就转回公司对公帐号。所以在多数会员质疑时,我和劳某某也是这样向会员解释。从2012年3月份开始,在盛乐工作室都是由我进行报单,会员缴纳的都是现金,都是交给我,我再转给公司。我为会员注册报单时,都是将缴纳的现金转帐给陆志诚或任某某的农行帐号(大部分是转帐给任某某的农行帐号)。我有三个会员帐号,其中有一个网名叫大富贵的三级帐号,接点人是大富豪;一个网名叫美好明天的一级帐号;还有一个我转别人的二级帐号,但是网名我记不起了。盛乐公司在公告上规定,发展下线越多,获得的奖励也越多,我主要是贪图3%的报单费和发展下线的提成奖励(15%或40%),还有就是和任某某口头协议中向任某某购买电子币的1/7提成。我发展的人一般都是在佛教居土的人,物色好下线后,就约好拿钱到盛乐工作室进行注册报单,如果我的电子币不够,就向任某某购买。我就和劳某某分别负责各自下线的宣传工作,主要是打开电脑给他们自己观看和进行讲解,因劳某某对电脑不熟悉,主要是由我为他们进行报单操作。成立盛乐工作室主要是为了方便宣传推广盛乐公司及其原始股票,有一个固定的场所给人正规的感觉,比在酒家的效率要高。我直接发展的下线情况主要有劳某某等人。我和劳某某在湛江实际发展会员人数在80人左右。但是很多人是其他下线发展的,我们并不都认识。我在公安机关办案阶段确认了一份盛乐公司会员名单。上面的会员编号、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帐号都和盛乐公司会员注册信息一致,且有部分是我直接发展的下线。我注册的盛乐公司会员帐号下共有171人,包括劳某某等发展的其他下线,按盛乐公司的会员发展结构,必须放在大富贵的下线。根据我在公安机关确认,左区人数95,是指在我大富贵的帐号下线是95人,左区单数是334单,每单是3500元,大概是110万元人民币左右。右区的人数是65,是指劳某某的大树帐号下线共有65人,右区单数200单,是每单是3500元,大概是70万元人民币左右。因为劳某某是我发展的下线会员,所以他非法吸收的金额也应算是我的数额。因此我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金额180多万元。我获得的盛乐公司各种奖励收益有112607.95元人民币收益。我全部兑换盛乐公司的电子币,因为我要为下线会员报单,需要大量的电子币,所以就没有提现。2、劳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盛乐有限公司在湛江的负责人是任某某,我和梁某某经任某某指点在赤坎购书中心315、316房成立“盛乐工作室”,我主要负责后勤工作,每月由梁某某拿钱给我交房租、水电费用、网费等。对我直接带来的朋友,给他介绍盛乐公司并打开视频给他们观看,有关收款和为会员注册报单,由梁某某负责,因我不懂得电脑。我是2011年10月由梁某某介绍加入盛乐公司。梁某某带我认识任某某。当时任某某对我们说,会员结构分为A区和B区,会员等级分为四级,按缴纳会费的金额分为500美金一级会员,1000美金二级会员,2000美金三级会员,4000美金四级会员,等级越高,会员的收益越高,主要体现在介绍他人入会时的推荐奖40%,这些发展会员的奖励首先都是以盛乐公司电子币形式发放到会员帐号里。个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越多,个人得到的收益也越高。2011年10月份,我交了2000元和梁某某借给我5000给任某某,任某某就为我注册了盛乐公司的网名是大树,2012年3月份我见盛乐公司的投资前景好,且推出上市计划,就又交了7000元人民币注册了另一个网名甘霖。我上线是梁某某,我是梁某某的右区,梁某某有一个网名是大富贵。在成立“盛乐工作室”前,我们找到可以发展的下线后,都是任某某入住中大酒店后就打电话通知我们,我们就约齐了想加入盛乐投资公司的下线到房间,由任某某亲自打开电脑播放盛乐公司宣传视频投影和讲解盛乐公司网页及盛乐原始股的具体情况,还有个人发展下线的回报等。主要是通过网络媒体进行宣传的。成立“盛乐工作室”后,主要是在“盛乐工作室”的电脑上向朋友推广和宣传,说动他们注册会员,购买股票。我们都是通过亲戚朋友来发展下线的。任某某于2011年11月份向我们提议租赁一个经营场所来推广,于是我们便在赤坎购书中心315、316房成立“盛乐工作室”,是我签订合同。盛乐公司网站宣传的内容我一直都以为是真实的。盛乐公司的帐号是一个名叫陆志诚的私人帐号,我们也曾向任某某提出过质疑,但任某某说盛乐公司及其原始股是真实的,现在使用的陆志诚的私人帐号主要是公司还在筹备中,所以先使用私人的帐号,等公司正式成立后,就转回公司对公帐号。所以在多数会员就同一问题向我和梁某某质疑时,我和梁某某也是这样向会员解释。成立“盛乐工作室”后,我们各自发展下线,发展下线的过程中,他们需要了解公司的情况,我和梁某某就带他们在“盛乐工作室”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宣传,将公司的网站宣传资料给下线观看,说动他们缴纳会费注册会员,就由梁某某填写注册内容注册。盛乐工作室都是由梁某某进行报单,会员缴纳的都是现金,都是交给梁某某,通过梁某某再转给公司。我直接发展的下线主要有等人。我和梁某某在湛江实际发展的盛乐公司会员人数在80人左右。但是很多人是其他下线发展的,我们并不都认识。我在公安机关办案阶段确认了一份盛乐公司会员名单。上面的会员编号、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帐号都和盛乐公司会员注册信息一致,且有部分是我直接发展的下线。我的直接上线是梁某某,但是注册时挂名在健康一生的下线,健康一生的真实名字是张某某。我直接和间接总共发展了65下线,我的下线报单数是200个,每单是3500元,具体就是我大树帐号所发展下线会员或是我的下线会员发展的会员所缴纳的会费计算共有700000元人民币。我获得的盛乐公司各种奖励收益有46952.20元人民币。但都是电子币,不是我的实际收入,我实际提取了约现金一万多元人民币。3、林丽珍的供述。主要内容:我由任某某介绍购买过盛乐公司的原始股票,一次性购买了7000元,是二级会员,后来我又介绍湛江的梁某某给任某某认识,由任某某发展梁某某为会员。4、王豪的供述。主要内容:任某某是我妈的亲弟,我曾为盛乐公司在网络上修改过公告和发布过部分的公告。盛乐公司是假的,本质上是一种网络传销,销售的原始股是虚构、骗人的。我和任某某在湛江见过梁某某,主要是谈论盛乐公司推广会员的事情。梁某某在湛江成立了一个办公室。2011年12月13日,梁某某曾经往我的银行帐户汇款了1.91万元,这是我向任某某借款时,任某某叫梁某某汇款给我的。5、任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在湛江发展梁某某成为盛乐公司的会员,大富贵就是梁某某的网名,后来梁某某又发展劳某某成为盛乐公司的会员,网名是大树。梁某某和劳某某主要是通过发展下线,赚取40%-50%的提成。梁某某的大富贵的会员信息中。左区单数是6是指在富贵下线中左区共报单6单,右区单数是554,是指在富贵下线中或区共报单554单,总共是560单,每单是3500元,因此,大富贵的下线共缴纳了196万元给盛乐公司。大富贵的下线会员帐号共有171个。梁某某在盛乐公司的大富贵总奖金数是112411.95元人民币。(三)被害人的陈述1、陈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妻子梁某某是盛乐公司湛江的负责人,经常召集一些投资人一起吃饭。梁某某向我介绍盛乐公司后,我先后三次投资了该公司,每次投资2.8万元,总共是8.4万元,拿回2万多元回报。包伊的证人证言。主要内容:陈某是我的上线,我介绍朋友陈日保参与认购了一份二级投资,交7000元给梁某某,其中3500元是我借给陈日保。梁某某每操作一笔都直接获得手续费。我没有取得收益。3、陈日保的陈述与包尹相吻合。4、黎相富的陈述。主要内容:我是经劳某某介绍购买盛乐公司的原始股票7000元(其中欠劳某某4千元),都是由姓任的帮我操作。后来我又发展了A区的王某某,B区的符丽英,这两人都是购买了7000元,我获得公司的奖励是A区1050元B区3500元,这些钱又借给下线了。5、王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是经同学黎相富介绍购买盛乐公司的原始股票14000元,由姓任的帮我操作。后来我又介绍梁某某的同学加入公司,钱是拿到办公室交给劳某某。还没有收到奖金。6、张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是经梁某某购买了盛乐公司的原始股票,我于2011年9月份购买了3500元,2012年2月购买了7000元,总共是10500元,直接将钱交给梁某某,没有手续。梁某某是做头的,有一个劳某某也和梁某某一样是做头的,梁某某之上有一个姓任的。属于梁某某这条线的每发展一个人,公司都有提成给梁某某,平时有100人听课。7、宋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是经劳某某介绍购买盛乐公司的原始股票14000元,网点在赤坎购书中心315、316房盛乐公司,负责人是梁某某和劳某某,劳某某是梁某某发展的下线。当时我将钱交给梁某某进行注册报单,没有收据。我发展两个下线,一个是杜老师,另一个是陈仕新。当时他们交钱给我,我交给梁某某,我获得下线奖2千元。8、陈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是经王某某介绍购买盛乐公司的原始股票14000元,主要是梁某某帮我操作的。我无发展下线,也无收益。9、白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是经过赤坎购书中心,碰到一群老年人到赤坎购书中心说可以购买原始股,于是我就跟随她们上楼,见到梁某某介绍盛乐公司的原始股票。后来我经梁某某在电脑上注册成为会员,总共购买了14000元,是梁某某帮我操作。现金交给梁某某。我无发展下线,也无收益。10、陈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是梁某某介绍购买盛乐公司的原始股票7000元,主要是梁某某帮我操作。我无发展下线,也无收益。11、何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是经劳某某介绍购买盛乐公司的原始股票14000元,主要是梁某某帮我操作。我无发展下线,也无收益。12、梁爱玲的陈述。主要内容:我是经劳某某介绍购买盛乐公司的原始股票5000元,主要是梁某某帮我操作。后来就转给别人,我无发展下线,也无收益。13、黄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是经梁某某介绍购买盛乐公司的原始股票4000元股票,主要是梁某某帮我操作。14、吴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和李妹是经梁某某介绍购买盛乐公司的原始股票共21000元,主要是梁某某帮我操作。当时,她曾经问梁某某,盛乐公司有点好像传销的样子,是否骗人。梁某某解释说,盛乐公司是国家批准的,是真的,合法的,叫我不要担心。我收回3千元奖励,无发展有下线。15、郑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是经梁某某介绍购买盛乐公司的原始股票1750元,主要是梁某某帮我操作。梁某某给我300元奖励,无下线。16、贤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是经黄少文介绍购买盛乐公司的原始股票12000元,主要是梁某某帮我操作,钱交给梁某某。我无下线,也无提过现金。17、梁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是经王某某介绍购买盛乐公司的原始股票13300元,主要是任总帮我操作,钱交给任总。我无下线,无奖金。18、李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是经梁某某介绍购买盛乐公司的原始股票7000元,主要是梁某某帮我操作,钱交给梁某某。后来退出,梁某某退回钱。我无下线,收益600元。19、苏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是经梁某某介绍购买盛乐公司的原始股票7000元,主要是梁某某帮我操作,钱交给梁某某。我无下线,无收益。20、梁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是经梁某某介绍购买盛乐公司的原始股票20000元,主要是梁某某帮我操作,钱交给梁某某。我无下线,前后提取过现金3千元左右。21、谭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是经梁某某和劳某某介绍购买盛乐公司的原始股票14000元,主要是梁某某帮我操作,钱交给梁某某,我无下线。22、赖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是经梁某某介绍购买盛乐公司的原始股票3.01万元,主要是梁某某帮我操作,钱交给梁某某。后来,梁某某介绍任总给我认识,我向任总、梁某某提出股票的真伪性,但是他们解释不了,后来我想拿回钱,但联系不上梁某某了。我还帮姐赖某娟、妹赖美娜各购买了14000元股票,也是梁某某帮我操作,钱交给梁某某。23、赖某娟、妹赖美的证言与赖某某的证言相吻合。24、梁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是经梁某某介绍购买盛乐公司的原始股票3500元,主要是梁某某帮我操作。后来我介绍工友伊亚旺购买了3500元股票,钱交给梁某某。我无收益。26、李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是经朱雪芳介绍向梁某某购买盛乐公司的原始股票7000元,主要是梁某某帮我操作,钱交给梁某某。(五)证人证言1、李某证言。主要内容:赤坎购书中心将315、316房以每月680元租给劳某某,签订了租赁合同。2、陆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在深圳打工时,我按工厂的要求用自己的身份证到银行办理信用卡的,但是还未领到信用卡,已被工厂开除了,所以我根本没有见到此信用卡,也不知道卡号是多少。(六)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证明:1、湛公网勘(2012)16号记录了(1)嫌疑人使用的台式电脑中留存的历史记录。并保留有本机用户尝试登录上述网站所使用过的登录帐号40个。(2)嫌疑人使用的台式电脑中有相关涉案宣传资料。(3)嫌疑人使用的台式电脑中有发现一份涉案银行转帐清单资料。2、湛公网勘(2012)17号记录了(1)现场检查的电脑中留存有经常访问盛乐公司网站的历史记录。(2)现场检查的电脑中留存有经常访问盛乐公司网站的会员帐号。(3)现场检查的电脑中留存有经常访问盛乐公司网站的的网页“大展宏图”。3、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相互间的辩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推销原始股票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股票获得加入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属非法传销。在传销组织中,梁某某的级别达三级,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超过三十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叫公众存款罪,定性错误,本院不予采纳。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并取得部分受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2013年7月1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汉审判员 王俊恩审判员 卢俊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记员 陈朝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