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6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刘裴与张晓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裴,张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696-1号申请执行人刘裴,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委托代理人崔荣,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张晓军,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刘裴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7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晓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晓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刘裴与被执行人张晓军自愿达成以物抵债的和解给付协议:经申请人刘裴同意被执行人张晓军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四路缤纷南部三号楼一单元2802室房屋一套(含房屋内装修)不经评估拍卖作价80万元抵偿给申请人刘裴借款本金80万元,该房屋在银行的剩余抵押贷款全部由申请人刘裴偿还。由张晓军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刘裴利息10万元,申请人刘裴自愿放弃剩余利息。被执行人张晓军承担执行费104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7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