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廖小连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被 告 人 廖 小 连 犯 盗 窃 罪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合刑初字第56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小连,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3)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小连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小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廖小连在合浦县盗窃詹某某放在该客厅内的现金人民币3980元。案发后,所盗窃的赃款3980元已发还被害人詹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失主詹某某的陈述,证人钟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廖小连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小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盗窃的是村中近亲属的财物,案发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小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4年1月26日止;罚金已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有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记员 陈泰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