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张启祥与王二军、李佐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启祥,王二军,李佐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681号申请执行人张启祥,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被执行人王二军,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李佐治,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神木县矿管局职工。本院在执行张启祥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5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二军、李佐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二军、李佐治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李佐治支付申请人孙启祥人民币38万元(该款于9月30日支付10万元、10月30日支付8万元、11月30日支付5万元、12月30日支付5万元、2014年元月30日支付5万元、2014年2月28日支付5万元),如不按时履行则恢复原执行。二.被执行人王二军自愿用其朋友郭兵所有的上海大众尚酷轿车作价30万元抵偿申请人债务30万元。上述两项共计抵偿申请人68万元(其中60万元为本金,8万元为利息),该车已经交付申请人。三.由被执行人王二军负责办理上述车辆违章、过户等手续,其费用由其自负(过户时间为15天)。四.该案一次性了结,诉讼费5350元申请人自愿承担。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5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