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张严。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严与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二、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承担张严存款损失27114.5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536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负担1075元,张严负担461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已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321.78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安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