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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龙口康龙产业有限公司、龙口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口康龙产业有限公司,龙口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龙口市宇安建设有限公司,胡全军,龙口市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口市东江建筑公司,龙口市信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龙口康龙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经济开发区郑海路。被执行人:龙口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黄城通海路163号。被执行人:龙口市宇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高新技术��业园广源路西首。被执行人:胡全军,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龙口全军钢结构网架厂厂长,住龙口市。被执行人:龙口市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街道逄家村。被执行人:龙口市东江建筑公司,住所地龙口市环龙集团被执行人:龙口市信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人龙口康龙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口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龙口市宇安建设有限公司、胡全军、龙口市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口市东江建筑公司、龙口市信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质量纠纷一案的(2008)鲁民一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口康龙产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申报表以及传票,2013年3月10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3月12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3月14日向龙口市工商管理局查询公司相关情况。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龙执字第519号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玉 萍审判员 葛 曙 荣审判员 王 淑 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道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