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民初字第39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玲诉被告尹丽彦、朱晓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玉玲;尹丽彦;朱晓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围民初字第3979号原告刘玉玲,委托代理人蒲清华(系原告丈夫),男,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1308021***********。被告尹丽彦被告朱晓民,原告刘玉玲诉被告尹丽彦、朱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海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俊林、张倩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玲的委托代理人蒲清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丽彦、朱晓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玉玲诉称,尹丽彦与朱晓民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至7月分别从原告处借取现金17000.00元和19800.00元,两次合计36800.00元。现因原告急需用钱,多次找二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6800.00元及利息。原告刘玉玲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如下:1号证据被告尹丽彦为其出具的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尹丽彦,2014、7、28”;2号证据,被告朱晓民出具的欠到条一张,内容为“欠条,欠到刘玉玲现金壹万玖仟捌佰元整,朱晓民,2014、6、16”。以此证明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被告尹丽彦、朱晓民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玉玲与被告尹丽彦系朋友关系,尹丽彦丈夫朱晓民因经商用钱,2012年年底朱晓民向原告借款19800.00元,2013年年初尹丽彦向原告借款17000.00元,两笔借款合计36800.00元,均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款当日二被告未给原告出具借款借据,经原告索要被告朱晓民于2014年6月16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4年7月28日被告尹丽彦为原告出具借到条一张。原告要求被告从借款之日按月息1.5分给付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尹丽彦、朱晓民向原告刘玉玲两次借款人民币36800.00元,分别于2014年6月16日、2014年7月28日为原告补写借款借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明,本案的事实足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以月息1.5分计算。在借款时双方虽然未约定偿还期限,但是原告随时可以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应予支持。原告出示的借据中没有写明利息给付内容,应视为无息,但起诉后被告应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原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四)(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丽彦、朱晓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向原告刘玉玲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6800.00元,并自2014年10月29日(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734.00元,由二被告负担。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二份,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审判长 徐海峰审判员 王俊林审判员 张倩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单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