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20-04-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林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林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37号原告陈某,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委托代理人吴俊冰,系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陆丰市。委托代理人邱志强,系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林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被告林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第一,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本案被继承人林武雄的牺牲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均在汕头市南澳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汕头市南澳县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被告林某经常居住地在汕头市金平区而不是在陆丰市东海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之规定,本案也应由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基于上述理由,被告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汕头市南澳县人民法院或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依法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均在汕头市南澳县,故本案应由汕头市南澳县人民法院管辖。其次,虽然被告林某的户籍住所地是在陆丰市东海镇,但是其经常居住地是在汕头市金平区。对此,被告提供了汕头市石炮台街道长平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被告在汕头市中山路89号3座103房已连续居住两年以上。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石炮台派出所对于上述事实情况也予以证实。因此,即使本案案由可能变为一般民事纠纷,本案也应由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由汕头市南澳县人民法院管辖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林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汕头市南澳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少条审判员 林应波审判员 陈钦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记员 张双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