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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民初字第3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敦化市全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曲某某供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全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曲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3018号原告敦化市全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魏松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住敦化市。被告曲某某,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全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曲某某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全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全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全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关永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