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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执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诉宋某、马某、刘某某、侯某某、范某某故意伤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宋某,马某,刘某某,侯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民执字第0036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1975年11月3日生,汉族,职工。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1988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某,男,1982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某,男,1986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5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侯某某,男,1985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范某某,男,1977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2011)西刑一终字第00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5日立案执行李某甲、李某乙诉宋某、马某、刘某某、侯某某、范某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2011年11月28日李某甲、李某乙以(2011)西刑一终字第00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案号(2012)周执字第00091号。故此案为重复立案。且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此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周民执字第00364号案件执行终结。本案申请执行费6551元免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楠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