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民初字第15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印、被告王某、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印,王某,马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1529-1号原告刘某印,男,1964年8月1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文,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峰审 判 员 张 君人民陪审员 邓广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绍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