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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民初字第15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印、被告王某、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印,王某,马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1529-1号原告刘某印,男,1964年8月1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文,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峰审 判 员  张 君人民陪审员  邓广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绍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