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立民终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林海兴、吴平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海兴,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吴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立民终字第00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海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9号。法定代表人姜永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吴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民二初字第004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涉案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属管辖约定无效,本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盐水坳隧道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在履行合同中若出现纠纷时应公平、合理的进行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时,必须在甲方法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选择涉案合同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之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雷 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