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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溪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罗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溪民初字第51号原告罗某,男,生于1990年2月21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唐高,蓬溪县任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某,女,生于1990年5月12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明安,四川子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雷惊宇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书记员  李璐娟 来源: